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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共有权:对共有的汽车有70%份额,能单独决定卖车吗? 杨立新·民法典200讲 杨立新·民法典200讲
089|共有权:对共有的汽车有70%份额,能单独决定卖车吗?
欢迎回到《民法典200讲》,我是杨立新。
前面我们用 5 讲,解读了单一所有权,以及与这类所有权有关的行为规则,说到了善意取得、相邻关系、添附以及国家征收征用。掌握了这些,你对单一所有权基本就了解得比较全面了。
我们在第 84 讲说过,所有权有多种类型。除了单一所有权,还有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与小区居民息息相关的权利,我们下一讲会说。这一讲,我先来说共有权。
共有,其实你不陌生,我们之前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这些都是具体的共有类型。
不过,只掌握这两种共有类型,还不能理解共有权的全貌。这一讲,我们要把共有这个制度,系统地来梳理一遍。
还是先来看一个案例:
老张和小李共同购买了一辆有营业牌照的个体出租车。其中老张出资 70%,小李出资 30%。双方约定共同运营,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一年后,有人要出更高的价钱买这辆车,老张一看比较合算,就自己把车卖了。卖车后要分给小李 30% 的钱。小李一听车被卖了,气火了,认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老张无权卖车。除了要回 30% 的卖车款,小李还要求老张额外赔偿。
但老张认为,自己对车有 70% 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卖车,不需要赔偿。双方沟通未果,发生了争议。
这是一个有关共有权的典型案例。你认为,老张是否有权利决定卖车呢?
可能有同学会想,这应该不行。因为前面的课程讲过,在夫妻关系这样相对紧密的关系里,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而本讲案例说的老张和小李,两人不是夫妻,只是因为共同买车才有了联系,是比较陌生的关系。这种情况下,老张应该更没有权利决定单独卖车。
但我要说的是,在本讲案例里,老张还真是有权利单独决定卖车。因为老张和小李之间形成的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它和我们之前说过的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都不一样。
怎么理解这个结论呢?我们得先来看看《民法典》对共有权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虽然共有是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但这不意味着能把所有权按比例拆分。因为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即使对共有物,也仍然是一个所有权。
我们变形一下开头的案例,假设老张卖车时通知了小李,但小李不同意。老张不能说,我卖的是自己那 70% 所有权,跟你小李没有关系。
因为对外交易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只有一个,要卖只能全卖掉,不能说只卖 70% 的出租车。
那么,如果小李就是不同意卖又该怎么办呢?这就要说到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
共有的三种类型
在我国民法里,共有权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准共有三种类型。
其中共同共有我们比较熟悉了,之前在第 58、59 讲里说过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在第 77 讲里说过的家庭共有财产,都是共同共有。
在这些不同类型的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不太一样。我们在前面的课程里也都讲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本讲我们重点说一说按份共有和准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多个所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就像案例中,老张和小李对汽车的份额是 7:3,分配收益时,如果没有额外约定,就应该是按 7:3 的比例分配;同样的道理,如果要出钱维修汽车,也是按 7:3 的比例负担费用。
此外,如果两人要处分汽车,也要根据份额比例。《民法典》规定,如果有约定,那首先根据约定。但像刚才举例说的,两人事前没有其他约定,并且一方要卖,另一方就是不愿意。
这时候,只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仍然有权处分汽车。本讲案例,老张对出租车有 70% 的份额,这就属于份额在三分之二以上。
不过,即使老张有权决定卖车,在卖之前也有义务通知小李。并且,小李对老张那 70% 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比如小李和其他买家都出同样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也都一样,这时候小李有权优先购买。
理解了按份共有,对准共有也就好理解了。
你看这个“准”字也能想到,它其实是共有权里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准共有中,共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和知识产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准共有里,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
例如,两人一起写了本书,共有的就是著作权。对著作权,如果两人能分份额,比如 10 个章节里,一个人写了 7 章,另一个人写了 3 章,这样就能参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分配稿酬时,就可以根据 7:3 的比例分配。
如果每一章都是两人深度创作的,无法分份额,这就要参照共同共有的规则。分配稿酬时,原则上要平均分配。当然,如果一方能举证自己的贡献更多,也有权适当多分。
共有关系的发生和消灭
理解了共有的类型,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共有关系在实践中都是怎么产生的呢?
最基本的,还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也叫协议共有。
当然,很多时候就算双方没有协议,只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共同行为,也能产生共有。
最典型的就是结婚。法律会默认双方在婚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除非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提前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
再如,数人共同继承遗产,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之前,各个继承人对遗产也是共同共有。
至于因共同行为而发生共有,也很好理解。
前面说过,共同创作作品、共同发明专利,对著作权、专利权也就产生了共有。
既然共有关系能建立,对应的,也会被消灭。
首先,共有权不过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如果所有权的物质载体本身都没了,那共有关系肯定不复存在。
比如,共有的房屋被征收了,或者共有的土地因地震等自然原因而灭失了等等。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财产还在,但共同关系消灭了。比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解体,合伙解散等等。
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则
共有关系消灭后,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分割共有财产。
分割的最基本规则,当然是先协商。这个很好理解,不多展开了。我们要重点了解的,是协商不成时该怎么办。归纳起来,有三种办法:
第一种,是实物分割。
能这么分的前提,是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比如在银行的存款,这就可以实物分割;但如果是共有的住房,这就不行,因为实物分割之后,就成建筑垃圾了。
对不适合实物分割的财产,该怎么办呢?这就得说到另外两种办法,分别是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变价分割,其实就是把财产变卖,折现后各方分钱。
这么分割的前提,是各方都不愿意继续保留共有物。
如果有一方要保留共有物,但另一方不愿意,那可以通过作价补偿。
比如,老父亲去世的时候留下了 3 间房。在继承的时候,兄弟俩先各自分 1 间。
对第 3 间,弟弟想卖掉分现金,但是大哥不愿意,父亲留下的房子怎么能说卖就卖呢。这时候,大哥有权保留这间房,但是要补给弟弟现金,补偿金额要相当于 0.5 间房产的价值。
这里还要注意,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共有人分到的财产在权利上有瑕疵,或者财产本身有瑕疵,并且因此遭受了损失,其他共有人有义务按分得的财比例,对受损失者进行补偿。
变形一下前面说的案例,如果大哥在给弟弟作价补偿之后,发现父亲对这第 3 间房压根没有所有权,房子也被原房主追回了。这个时候,弟弟就得把钱退回来。
案例回顾
说到这,我们可以来看开头的案例了。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共有人侵害其他共有人权利。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老张和小李共同购买出租车,成立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老张对出租车有 70% 的份额,共有的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以上。根据《民法典》第 301 条的规定,他有权决定卖车。
如果小李不同意,并且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就只能卖给小李。如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不能阻止老张卖车。毕竟他有其中 70% 的份额。
但是,在本讲案例里,老张卖车时压根没有提前通知,而是直接无权处分了小李对汽车的 30% 份额,这就侵害了小李的共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小李在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卖车款后,还有权要求老张额外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应该适当,毕竟车是以更高价格卖出的。小李按比例收回的卖车款,已经比买车时的支出更多了。
赔偿款的具体数额,首先还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车的折旧情况、平日维护的支出、以及平时的运营收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总结
好,关于共有我们就讲到这里。总结一下今天这一讲。
第一,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第二,我国民法规定的共有类型,主要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第三,共有关系消灭之后,主要有 3 种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分别是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思考题
听完这一讲后,想请你分享一下,在你的身边都存在哪些共有关系呢?你能对应上我们本讲说的共有类型吗?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想法。
我是杨立新,我们明天再见。
用户留言-
- 按份共有中的「份」是抽象的,并不是指共有物具体的或实体的部分,而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 各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每人的应有份额为1/2,并非每人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是在这套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每人对这套房屋都享有1/2所有权。 又如A、B二人共有一头羊,二者的份额相等,不能说羊头和腿属于A,羊的其他部分属于B,只能是在羊的利用上,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或平均分配卖羊所得的价金。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 通常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也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时,丙不能优先于乙行使优先购买权。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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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起来了一个电影《囧途》,4个人合伙买一辆车的故事,里面有很多搞笑的桥段,想必大家多少有点印象。 企业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股份企业,企业的股东用各种形式都可以体现在企业的章程里面去,当然了,除非有个别人就是走的代持,这意味着从程序上来说是支持所有人体现的。 买房子可以体现共有人,但买卖车辆这件事情即便是有共有人也无法体现,所以也就是程序上不支持体现多人共有,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漏洞。有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办理车主车辆的买卖。 像车辆交易这种有主管部门的,应该在系统上做相应的管理优化。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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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的身边,遇见比较多的其实是船舶所有权的共有,大型商船或者工程作业船舶的价值往往比较高,所以福建、江苏那边很多中小船东都是同乡或者亲戚几个人一起凑钱造船或者买船,然后共同运营,共享收益,这种情况就属于我们本节课中所将的按份共有,当然,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最好还是事先通过书面协议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约定好。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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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学习,关注共有,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准共有,准共有是新的知识点。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几个人,但是,所有权只能一个。 共有分三种类型,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准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最大区别是分割财产的前提和分配方式。 关于准共有,是共有权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共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和知识产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准共有里,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如,两人一起写了本书,共有的就是著作权,分别按照贡献力按份享有著作权,如果该著作权产生一定的财产权益,也应该适用按份共有的比例分割! 共有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比如,因协议,或者因法律规定,如结婚,或者因共同行为,如共同创作作品等。 共有的分割方式一是实物分割,二是作价分割,三是作价补偿。 以不破坏物的性能和功能为前提,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科学规范民主的规则之下,一切都是那么有条理,很好。 如果不尊重规则,也不尊重共有的另一方当事人,情势就可能发生变化,如,老师讲的案例中的老张,即使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凭生活经验判断,也应该在想要卖掉二人共有的汽车时跟小李协商,所以,就承受不协商的结果吧!对规则有敬畏,对他人有尊重,也是现代公民该有的法治思维。 回答老师的问题,我简单的生活中也有三种类型的共有,有夫妻共同财产、曾经按照协议与朋友共同完成某劳务并获得报酬,也曾经与他人合作完成一本书的撰写并出版,这是准共有。如此享受法律的保护,也为法律的很好运行助力,没有出现破坏规则的情形,过程很顺畅,结果很满意!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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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物业治理,就是一个复杂的准共有,既需要按份共有,也必须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时,体现的是业主的成员权,每个业主一票;按份共有时候,一般用于分配利益与分摊债务,以专有部分物业面积为标准。设立首届业主大会,需要业主数和专有面积均达到绝对多数,这里就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一起考虑了。而在没有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法律用的字眼是“全体业主共同”,这里就只是共同共有。小区物业治理的水太深,无论是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管理人员,还是街镇政府、法院与律师,都感觉到法律不够用。虽然有国务院和省级的物业管理条例,但落到事上,往往都是一团乱麻,争执双方都觉得占尽了道理和正义,裁判者呢,只有害怕。实践中,至少要回溯到民法典或宪法上才能有定纷止争的公约数,更多的时候,还得到党章中去找智慧。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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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共有的东西,就不能一意孤行,遵循“万事好商量”未先。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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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基础来源于人民的常识公平观念 民法也是深研这些伦理公平观的最基础的公平原则
-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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