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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延期交货怎么办
1. 家具延迟送货了 ,怎么办
1. 对方延期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没有质量问题或延期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可以要求退货.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
2. 消费者在选购装修建材、家具、布艺软装等材料时,要注意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为避免发生送货安装延误的情况,应就送货期限及其违约责任进行书面约定,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造成这次延误的责任进行划分。签订合同时要看清条款以及写明送货方式和时间、验收方式和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这些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2. 家具延期交货赔偿标准
赔偿按约定的标准进行,没有约定的看有无实际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家具延迟交货违约金每天多少计算
由你们自行约定。一般在实际损失的30%以内。
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损失,所以可以适当多约定些违约金,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注意:
合同问题非常复杂,改动一个标点附后都可以让你人才两空。所以,遇到合同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如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4. 家具延迟交货违约金每天多少计算
由双方自行约定。
违约金一般最高再实际损失的30%以内。
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损失,所以可以适当多约定些违约金,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注意A:
合同问题非常复杂,改动一个标点附后都可以让你人才两空。所以,遇到合同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如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注意B:
1、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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