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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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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 特征的有形资产:(一)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 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 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 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 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 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家具,如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则应按照上述规定,将其作 为固定资产,可按使用部门将其划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税法的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并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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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卯、榫、钉连接固定部件时,接触点两面涂胶。

二、部件间组装连接要紧密、平整,多余的胶要清干净。

三、用木螺丝、圆钉固定的要按要求排列整齐,及沉孔。

四、产品规定的五金件和一些配件不得少上、改动、代替; 五、拆装部件、结构合理,螺丝孔畅通,拆卸方便。

六、活动部件、门、抽屉、活动搁板开关自如,间隙均 匀、协调; 七、部件尺寸,整体尺寸,整体造型要与图纸相符。

八、零部件、材料、颜色搭配合理,分清正反面; 九、产品整体,部件与部件;垂直线、水平线,平行线不得有偏差; 十、表面光滑,无划痕、赃物、灰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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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借: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 贷:银行存款等 2、然后,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摊销法,在月末进行摊销。

单位可以选择一种摊销方法,但是,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 2009-03-27 17:04 补充问题 是否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1、增加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

2、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或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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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办公家具工艺 即在刨花板或者中纤板做成的板材家具表面贴天然木皮,钢制办公家具的钢制办公家具皮,这种工艺生产出来的家具.就是钢制办公家具皮板式家具.。

其优点是表面和实钢制办公家具一样美观,有天然的纹理;缺点是在环保性能上比实钢制办公家具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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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但也有例外。

附: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

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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