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

家具合同案例分析

1. 求解民法案例:甲家具厂和乙商场签订买卖一批红木家具的合同

(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权处分。

因为甲超越了代理权,行为效力待定。如果乙追认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无效的。

(2)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可以考虑算成自助行为。如果不算是自助行为那么也是无权处分。

(前提不明确,不知道甲为什么将彩电交给乙,算是质押吗?)(1)本案中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案件叙述不详细。不知道是算成欺诈呢还是重大误解。

不过不影响效力认定。都是可撤销合同。

(2) 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 为什么?这是民诉的问题。这是当事人的变更。

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甲在公园游览时,丢失价值伍佰元的手表一块。乙拾得后交公安机关认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得(之前是甲有所有权,此时是丙有所有权)。丙在商店购物时,该表被小偷偷去,丁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仍然是丙所有,因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丙、丁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2. 家居合同纠纷有哪些热点

您好:

家居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热点:

1、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将其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经营者没有兑现承诺时,导致消费者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4年,消费者王某在某大型建材卖场购买了三扇实木门,经营者向其介绍该木门材质为“金丝柚木”(行业名,规范名为巴新埃梅木),消费者误以为“金丝柚木”与“柚木”没有差别,就和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金丝柚木”与“柚木”有所不同,就以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往往只填写商品规格、数量、价格,很少填写商品商标、质量等级等其它内容,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销售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

案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瓷砖店购买一批瓷砖,在和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经营者没有填写商品品牌、商标等内容,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瓷砖品牌与原购买品牌不一致,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安装瓷砖的品牌。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4、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定金,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5、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长期未提货,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如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2012年,消费者在某家居专卖店购买两张藤椅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一直未提货,2014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交付藤椅时发现该家居专卖店2013年已不再经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知道其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签订家居买卖合同时,优先选择市场口碑较好的品牌或商家,详尽了解所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

2、涉及材料、质保、安装等问题,以及导购员的口头促销或服务承诺,最好详细地写在合同上;

3、在定制类产品中,消费者最好签字确认并保留设计图纸、材料样本等,以便验收时进行对比。

4、消费者应向销售人员索取购物票证并妥善保存,如遇消费侵害可直接联系卖场消费维权服务站或致电12315进行申诉举报。

最近发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