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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打假怎么打

1.怎么打假索赔

律达网:

现阶段只能向食品领域阶段打假,法院支持

手段一:

向超市索赔,厂家被迫掏钱

职业打假人周某在沈阳某连锁超市购买了多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该职业打假人并未找超市退货,而是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超市退还其购买产品的货款;(2)判令超市赔偿其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3)由超市承担诉讼费。

在这一案例中,职业打假人没有找食用油的生产厂家,而是找超市索赔,是精心选择的结果。

对于食品企业来说,超市是最重要的流通渠道之一,失去了超市,食用油企业要想成功在市场立足,几无可能。超市和厂商是紧密的利益相关方,同样应对职业打假人,超市的谈判能力和专业能力总体要比厂商弱,选择超市起诉索赔,正是“攻其必救”。

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超市从其自身利益考虑,要求将该产品下架。厂家多次安排人员与超市及职业打假人进行沟通,但职业打假人要求超市赔偿其相关费用才可撤诉,超市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要求厂家进行处理,为了不影响产品的正常销售,最终厂家同意与职业打假人私了赔偿其相关费用。

手段二:

选择法规盲区,跟厂家打疲劳战

职业打假人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90多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直接向当地食药监部门举报:认为该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超市赔偿其10倍货款及相关费用。

食用调和油最早是由金龙鱼推向市场,1∶1∶1的广告很多人耳熟能详。食用调和油有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等多个油种,各油种在调和油中占多少比例,此前各家品牌都没有公布过,惯例是在外包装上按照含量的多少,在配料表中以先后顺序排列。

近年来,一些市场的新进入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鲁花为了在调和油市场打开缺口,开始举起公布调和油比例的大旗,作为营销的一大杀器。

但是食用调和油公布配方比例,一直没有出台国家标准,国家也没有强制要求。

上述案例经过几个月的沟通,目前食药局仍未拿出自己的意见。厂家称,如果食药局做出给予职业打假人赔偿,那肯定会被厂家告敲诈勒索,食药局人员也是害怕承担责任,随后厂家协助超市向食药监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样,职业打假人对厂家的材料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赔偿。就这样一直持续下去,食药部门仍没有拿出自己的意见,也未在双方中进行协调。

手段三:

抠字眼,索取“巨额”赔偿

刘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某品牌食用油,随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称该食用油在外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一栏标注了“饱和脂肪酸”,但是没有标识“营养素参考值”,违反相关法规,要求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并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给予申诉举报人奖励;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退回货款49.50元,并依法10倍赔偿495.00元;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申诉举报人因申诉而产生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365元。

厂家接到投诉后答辩称:“饱和脂肪酸”为核心营养素“脂肪”中的构成组分,该公司在“脂肪”项目下已经标注了营养素参考值,作为组分之一的“饱和脂肪酸”需要标注营养素参考值,强制性条款中并无此要求或特别说明。

厂家与质监局执法人员沟通确认,产品并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因标签标识引起的举报投诉,随后针对举报的问题,厂家组织专业人员与质监局执法人一起对相关的标识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认定纯属于举报人专业知识不足,理解有误进行的举报。不过,厂家还是表示愿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手段四:

抓厂家疏忽,比窦娥还冤?

某职业打假人实名举报北京某商超销售的某品牌食用油未标注质量等级,属不合格产品。超市及厂家多次与北京某主管部门沟通告知其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因该企业标准中的质量指标已严苛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故产品企业标准文本中未再实施质量分级。

厂家方面答辩称:“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了企业标准,但职业打假人却质疑厂家的企业标准不合格,不予认可。对此,有关部门却拿不出自己的主张,一再要求厂家继续提供相关材料,而不去质疑职业打假人如此荒诞的理由。

2.买家具被欺诈如何维权

卖家有义务保证你买的家具是实木的,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卖家具的人,要求全额退款,并给你1倍的赔偿金. 你有录音证明,维权肯定能成功,如果12315消费者协会没有解决问题,可以打12365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关链接 /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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