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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产网址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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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房产网

    邢台房产网是邢台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邢台所有地区。邢台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邢台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邢台房价,最新邢台楼盘资讯,邢台二手房交易,邢台租房,是邢台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实施意见和相关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牵头负责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的项目报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我市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管理,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七)制订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计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及监管工作。(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危旧房屋的检查、鉴定。(九)按规定负责全市公房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接收市政府公产、法院判决公产、绝产及撤销单位的房产;代管无主房产;负责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十)承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壮大物业服务市场,提高、改善小区居住环境。(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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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新房产网

    阜新房产网是阜新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阜新所有地区。阜新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阜新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阜新房价,最新阜新楼盘资讯,阜新二手房交易,阜新租房,是阜新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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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城房产网

    运城房产网是运城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运城所有地区。运城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运城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运城房价,最新运城楼盘资讯,运城二手房交易,运城租房,是运城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运城中心 翎珑公馆 盛大开放“运城中心”位于南风广场北侧、人民路与工农东街的交汇处,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由山西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重金礼聘英国绿舍都会设计院、西班牙设计师团队,倾力打造媲美一线城市的城市综合体项目。“运城中心”分为东、西两个部分,西区是整个项目乃至整个城市的综合型商业服务配套,包括Shopping mall、五星级酒店和高端住宅。前期就导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将会进驻国内外知名的一二线品牌,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于一体,包括运城首家Imax影城、KTV、大型超市以及开辟儿童专属的娱乐、早教区域,打造真正的“一站式”休闲购物娱乐天堂。这里将是未来运城整个城市的新中心和运城城市的新名片,是真正的璀璨不夜之城!首期推出的是东区的建立在“璀璨商业之上”的精品公寓——翎珑公馆,近百米高,是运城的第一高楼,视野极其开阔!外立面以玻璃幕墙为主,具有现代感,又不失轻盈、通透,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室内的通风采光效果。同时,还在局部楼层创新性地设计了空中花园。楼顶呈阶梯状错落,平添精巧、灵动的气质。整个建筑呈U字形排布,敞口与西区的璀璨商业、高端酒店相呼应,形成良好的建筑对景关系,并且巧妙地通过地下连廊与西区的Shopping mall连通。翎珑公馆规划40-90平方米的平层户型,以及部分空间感极强的LOFT产品,同时还提供多种的风格的精装修配置的选择。“运城中心”就是一个集合了优越的地理位置、先进的开发理念、用心打造的地标型高品质国际化城市综合体,也是运城新的城市中心。他是集合了全运城最高端、最时尚、最繁华、最特色、最舒适、最优质的生活于一体的经典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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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仙居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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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创建于一九九七年,是西安地区的房地产专业门户网站,也是西北地区房产信息规模最大、访问量最高、房产资讯最全的专业网站,迄今为止,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累计浏览量已超过8000万人次,日点击10余万人次,来自国外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浏览量逾500万人次,已真正成为西安地区房地产营销、推广、展示的窗口。网站介绍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由房产交易、辅助信息、宏观、中观信息等12个房地产专业频道及栏目组成,提供包括新房、二手房、商铺、写字楼、别墅等在线租售信息;业主社区、购房指南、八百家房友会、房产法律、房地产网络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服务。 迄今为止,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累计浏览量已超过8000万人次,日点击10余万人次,来自国外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浏览量逾500万人次,已真正成为西安地区房地产营销、推广、展示的窗口。网站在Yahoo、Google、Baidu、Sina、Sohu、163等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中名列第一。目前,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阳光售房”举措的大力推进,我网已成为西安房屋管理局唯一指定的网上办公系统依托平台。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核心竞争力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通过多年不懈努力对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形成了与市场对应的房产销售运行平台,与07年相比,房源信息供应量持续稳定在85%左右,终端客户的增长比例为400%(以“合法在售14万单套房源”推出为标志),在全国上万个房地产专业网站中,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一直树立着行业指向标的作用。1、市场研究功能:以积淀达16年的房地产市场数据库及上百个数学模型反映西安房地产市场宏观、中观的运行现状、发展走势、预测预警。组成结构:新房、二手房、土地市场的宏观、中观供求信息组合。产品服务:为政府机构、开发企业、业内机构等提供了解、分析市场的核心参考。市场效果:A、累计使用客户(政府、开发企业、策划代理机构、银行等)1000余家,长期数据订阅客户110余家;B、已然是西安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 产品评价:A、成为西安房地产市场唯一权威数据发布机构;B、掌握如此全面、准确的地产行业数据的企业在全国尚属第一例;C、被建设部评为“信息先进建设单位”荣誉称号。2、七城区合法在售14万单套房源销售平台功能:以当日可售的新房、二手房租售房源为基础,以专业的户型、楼盘、小区、居住圈、商圈、星级导购为参考,以预售查询、合同备案、市场动态、楼盘评述等信息为辅助集合成当日各城区房产一一对应的展示、查询、交易专区平台。组成结构:西安房产行业管理部门权威的社会组织信息资源与专业的市场组织信息资源的有机结合。产品服务:满足任何一位购租西安房产的消费者对任何一城区房产购租三大核心信息的需求(有无房屋、合法否、合适否)。市场效果:A、凡是购租西安房屋的购房者都必然查询;B、现有50%-60%的购房者正在使用;C、每月以5%的速度递增。产品评价:A、全国同类专业垂直网站第一家;B、符合并引领了专业网站集合信息模块对应任一终端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3、购房指南(万问万答)功能:是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所有频道信息和资源与终端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互动和服务的通道、窗口。组成结构:由专业团队24小时轮班与终端购房客户一对一的沟通互动。产品服务:满足购房终端客户提出的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所有疑难问题的需求。市场效果:A、日均互动100余组,累计互动2万余组;B、每组互动当天终端客户浏览量120次,每周浏览量238次;C、日均互动100余组周浏览量166600次。产品评价:A、在全国同行业网站中尚属首例;B、开启了以终端购房客户群体成就网络购销平台的崭新通道。4、性价比评估系统功能:以西安普通住宅性价比系统为依托,对客观楼盘、户型进行星级评定。资讯内容,为项目楼盘进行单项及综合星级评定,为不同的终端购房客户提供鲜明的判断优劣的标准。组成结构:以项目基础原始信息为基础,从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配套、环境、交通、升值潜力等分别与居住、置业、投资的相关方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应的适购人群、综合星级的导购建议。产品服务:为任何购买西安房产的终端客户提供明确的判断房产优劣的标准参考。市场效果:A、已然成为终端购房客户购房过程中的参考标志;B、该系统从规划、设计、测试到应用已经历史5年,应用了一年时间,据最新数据显示,07年10月比1月份应用导购的终端客户人数增长比例为100%。产品评价:A、以功能性价比系统为评估依据给房子评定星级,通俗易懂展示给消费者,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B、陕西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专家顾宝和教授评价认为,市场应用价值极高,对于购房者的投资置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大力推广;C、其依托的“西安普通住宅综合性价比评估系统”正式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保护及陕西省版权局版权保护,成为率先于国内首家自主研发的产品。星级户型导购5、金融、法律服务平台功能:与房产相关的金融、法律咨询,网络办理、解答服务。组成结构:房产信息相关的金融办理通道、法律咨询平台。产品服务:为购房者快速办理房贷金融手续,法律顾问在线解答服务。市场效果:A、最快捷的房贷金融办理通道;B、最权威、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产品评价:A、与多家银行合作开通的金融服务为核心的受理平台在全国尚属首家;B、全国为数不多的房产专业律师团队的服务系统线上、线下全程为您排忧解答。总之,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阳光售房”举措的大力推进我网已成为西安市房地产网上办公系统的依托平台,网站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已达到100%。其中,在一手房领域,超过97%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项目宣传、合同备案等业务操作;二手房领域,有83%的中介公司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发布房源、联络客户的业务活动,其二手房房源信息每天的更新量为30000余条,占西安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交易信息发布量的80%以上;消费者层面,有81%以上的购房者和客户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随机性地查询信息、了解政策、和开发商互动交流,并且这一数量还在以每月5%的速度迅速增长。  权威八百家——西安地区房产行业综合信息公示平台西安土地局土地招拍信息唯一公告单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0户型公示唯一公告单位西安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情况公示网站公告单位西安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公示发布单位西安市预购商品贷款抵押登记公示发布单位西安房屋管理局指定的网上办公系统接入平台西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发布单位西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信息公示发布单位西安市长安区房管局信息公示发布单位专业八百家——西安地区房产状态、品质、星级评估标准系统、规律的西安宏观、中观房产走势自93年以来,建立了15年西安地区统计、分析、报告系统,拥有132个月西安地区房地产走势及背景的数据库。自发研发并应用的专利房产评估系统参照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模拟形成一般与特定比例对丁关系的组合系统。该系统自2003年推出营销八百家——西安地区有效的房产销售集成主平台功能全——满足购房者全程操作需求以当日可售房源为肌醇,以专业的导购为参考,以市场动态信息为辅助,集合形成于市场对应的展示、查询、交易、服务平台。成效高——需求明了,意向确定的订房团购客户楼盘单项目每日平均50组订房团购房户,成功率达85%以上,直接降低了售买双方的购销成本。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流量统计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是在2006年9月20日被中国网站排名收录并持续监测,从收录之日起,在全国房地产行业排名就一直居于前100名。07年—08年期间,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在全国地产行业一直保持在前20名左右;全国所有网站排名也居于前3000名。自中国网站排名以来,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曾多次排到前15名。近期,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连续5日在中国网站排名房地产行业排名中保持在16-18名。截止2010年5月8日下午17:00,名列第10名。这是自中国网站排名 以来,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连续15天稳定在第一系列(页面)。 通过中国网站排名持续监测数据显示,现如今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日均IP访问量达到10,200次以上,日均页面访问率达到65,280次以上;平均每日全国每百万上网人员中就有100名以上网友访问800j,每位访问800j的网友平均浏览我网16.4个页面。并且每日以8%的速度迅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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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德房地产信息网

    常德房地产信息网是常德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常德房地产新闻以及常德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常德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常德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常德房地产,了解常德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介绍中介市场管理科房改和中介市场管理科职责: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市区的房改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市场管理,承办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报考、注册、继续教育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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