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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房地产信息网是常德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常德房地产新闻以及常德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常德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常德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常德房地产,了解常德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介绍中介市场管理科房改和中介市场管理科职责: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市区的房改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市场管理,承办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报考、注册、继续教育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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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房地产信息网是目前成都地区最权威的房地产专业资讯网站、也是成都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成都房地产新闻以及成都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成都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成都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成都房地产,了解成都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成都市房管局简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房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综合验收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的职责交给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城乡统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测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3.加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流转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  (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279770(行政效能投诉:专指对房管局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拖延办事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其余咨询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  行政效能投诉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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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房地产信息网是长春市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长春市房地产新闻以及长春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长春市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长春市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调控;负责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五)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危房监测、排危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汛期房屋安全工作。  (六)承担城市物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  (八)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及其他各种纠纷。  (九)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相关工作;参与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备案管理; 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  (三)房改处(直管公房管理处)  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指导实施;负责房改政策的解答咨询和房改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房改工作经费及文书、档案、印信的管理;负责全市公房出售的管理;指导全市公房租金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集资建房(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和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四)市场与权属登记管理处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的土地收益金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备案;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测绘行为的行政、技术管理及资质备案;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五)房屋安全管理处  负责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和房屋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技术标准规程实施情况;负责房屋结构安全技术鉴定的认定;负责危险房屋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负责汛期危险房屋(含弃管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参与新建小区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竣工项目物权验收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纠纷案件。  (七)开发管理处(暂未设)  拟订中长期住宅综合开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立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企业信誉评价机制;负责房地产项目转让备案;负责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认定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等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住宅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处理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信访事项。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信息综合统计工作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邮编:130000 电话:818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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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房地产信息网是目前威海地区最权威的房地产专业资讯网站、也是威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威海居住频道唯一合作伙伴及内容提供商。威海房地产信息网创建于一九九九年九月。网站开设数十个频道栏目,其中包括房产团购系统、网上房展系统、在线委托交易系统、二手房自助交易系统、中介会员联盟系统、以及房地产社区论坛等频道已成为开发商、中介代理、普通网民和业内人士最受欢迎的精品栏目。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威海房地产信息网已经发展成为威海地区最受欢迎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威海房地产信息网简介《威海房地产信息网》与威海电视台、威海报社、信息中心、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及房地产评估、置业担保、房地产拍卖、金融机构、中介代理等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及深入的合作关系,并从1999年起连续对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展示会进行网上全程宣传报道,成为我市历届房展会的指定网络宣传媒体,是威海地区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络平台。《威海房地产信息网》以“活跃威海楼市、服务百姓人家”为宗旨,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威海地区最受欢迎的房地产门户网站。网站开设数十个频道栏目,其中包括房产团购系统、网上房展系统、在线委托交易系统、二手房自助交易系统、中介会员联盟系统、以及房地产社区论坛等频道已成为开发商、中介代理、普通网民和业内人士最受欢迎的精品栏目。威海房地产信息网发展历程1999年09月作为威海市第一家房地产专业资讯网站正式开通上线,并对同年举行的威海首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进行全程报道2000年05月参加在海口举行的中国房地产资讯网成立大会,并以发起人的身份成为联盟股东及常务理事成员单位2001年12月与威海市信息中心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建设政府官方网站“中国威海”2002年04月成为“2002东北亚经济论坛”、“2002(汉城)威海投资贸易洽谈会”官方合作伙伴,并为其提供官方网站技术支持2002年10月参加“2002威海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并作为组委会唯一指定网络媒体进行现场报道2003年12月 “城市规划”频道开通,成为威海市规划局唯一授权网络公示媒体2004年06月为建行“乐得家”房地产金融超市提供的二手房网络交易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同时开通“乐得家”频道2004年09月参加“首届中国威海国际人居节”并作为组委会指定网络媒体全程报道2005年07月与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成为中国房地产传媒网联盟成员2005年09月成为第二届威海国际人居节城市规划展唯一指定网络公示媒体2005年10月网站团购俱乐部成立,假日看房直通车正式开通,首期十一黄金周连续发车三天近百名网友参加2006年04月正式推出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网络版,为房地产异地分销提供完美解决方案2007年11月发起成立的济青烟威核心城市房地产网络联盟扩大至山东省十七地市2008年07月正式推出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现实展示系统,为房地产行业提供一种全新的网络宣传推广模式2009年12月正式推出房地产销售佣金结算管理系统网络版网站优势广泛的媒体资源、权威的网络平台、丰富的推广经验、雄厚的技术实力:(1)威海地区最权威的房地产门户网站——成立时间最早、知名度美誉度最高、网站访问量最大、推广客户最多、楼盘信息最丰富、信息更新最及时; (2)亚洲房地产媒体联盟会员单位;(3)中国房地产网络联盟理事单位; (4)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威海地区唯一战略合作伙伴、中国房地产传媒联盟网会员;(5)山东省十七地市城市房地产网络联盟核心成员; (6)威海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威海』居住频道唯一合作伙伴;(7)威海市规划局网络公示唯一指定发布媒体。技术实力威海恒威新技术有限公司简介威海恒威新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山东半岛美丽的海滨城市——威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致力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并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公司自主研发了协同办公系统、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等。遵循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托旗下威海最专业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威海房地产信息网,已为上百家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信息化建设及完善的网络营销顾问服务。多年来赢得了广大客户的普遍信任与良好的业界口碑。公司业务涵盖WEB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门户网站平台运营、网站建设、FLASH动画制作、建筑效果图设计等领域,并致力于新一代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web3D技术开发制作以及新一代3D网络虚拟互动社区平台的开发和运营。威海恒威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全程网络策划与推广网站建设与维护三维动画设计与视频演示制作建筑室内外效果图制作房地产、旅游、工业仿真虚拟现实(VR)制作与网络发布协同办公管理系统(OA)房地产销售及佣金结算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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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房地产信息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惠州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包括全部惠州最新楼盘价格、惠州二手房、惠州租房、惠州业主论坛、惠州房地产经纪人等栏目,经过多年的发展惠州房地产信息网已成为惠州最具影响力的房地产网络营销与传播服务媒体。惠州房地产信息网营销服务网络·广告:网络媒介(渠道)分析、广告投放规划、网络广告设计、广告效果监测、搜索引擎优化;网络·新闻:配合营销节点和事件的新闻专题策划、撰写和发布组织;网络·论坛:专业论坛(地产剑客博客专题文章)客户引导、项目形象价值包装和传播、营销(事件)节点炒作、业主论坛维护(虚拟社区建设);网络·专题:品牌网络专题设计、制作和发布;网络·微博:通过项目微博、快速扩大项目影响,加强市场引导(项目品牌微博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网络·公关:根据品牌和营销任务,策划执行相关的网络公关活动;★ 专题·设计:项目专题+产品体验。惠州房地产信息网经营理念我们将通过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选择,找到专属于康博施的小众化市场机会。这个经营理念的确立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看: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有限,其能力必然是有限的,只能有选择地去经营,所以如何选择、如何判断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需求的差异化越来越明显,多样化、个性化成为很多行业的发展趋势,没有哪个企业能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是实现康博施高经营绩效的根据,更是不战而胜的前提,我们认识到:要想出类拔萃,必须与众不同,而创造与众不同来自于我们正确的经营行为,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企业愿景“让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得心应手”是康博施未来10~20年的发展愿景,是康博施战略与文化的融合,既是康博施事业战略的指引,也是康博施企业文化的导航。这一愿景时刻激励着全体康博施人不断向前,为了一个更远大的理想去奋斗,为了非物质利益去奋斗,以体现康博施人的价值。 我们深信,明确的“让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得心应手” 康博施发展愿景将推动我们的境界升华-:不再为今天、今年甚至明年的业绩担心,而是为了一个更远大的理想和目标奋斗,就像大海中航行的船只看到灯塔一样,尽管航行途中有曲折,有骇浪,但是面对这一切我们并不心悸,全体康博施人用平常心从容面对各种挑战。惠州房地产信息网营模式“跨界整合资源,打造定位平台”是康博施颠覆传统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明确了康博施的经营机制:靠什么赚钱,赚哪部分钱,赚钱的方式和途径如何,也即理清楚康博施内部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如何共同为客户服务。 康博施的经营模式是以整合先进的社会资源营造面向目标消费者群体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聚合、互动、分享平台,靠管理出效益,从而打造出一条适合康博施健康发展的生物链。有了这个平台,我们就能够筑巢引凤,就能吸引各种资源加入,加入的客户越多,享有的社会资源就越多,得到的支持也就越多,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所形成的竞争进入壁垒,对新加入竞争的企业来说,付出的代价就会提高。 康博施的每个产品将打造成专属于目标客户群体情有独钟的品牌,因为产品的市场定位极符合他们的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一种标签的作用。康博施不涉及生产领域的任何业务,只负责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和服务,我们设计出目标市场上客户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寻找相应的生产代工。我们相信惟有专注才能形成专长,我们不走小而全或大而全的道路,而是专注于以营销为核心的品牌运营,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配套体系建设,既不照搬国外大企业模式,也不是完全自己摸索,而是走本土与原创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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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房地产信息网是目前南宁地区最权威的房地产专业资讯网站、也是南宁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南宁房地产新闻以及南宁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南宁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南宁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南宁房地产,了解南宁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南宁:购房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买限价房不能用? 南宁市限价房项目龙凤首缘的部分一期购房者近日反映称,他们申请购买了一套限价房,在办理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与银行签了贷款合同后,开发商却称不接受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但开发商也表示,不会拒绝购房者的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之前仅是提出“建议”。目前开发商已向银行递交了材料,审批还需要时间。 购房者: 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遇挫 “经过近10个月,各种材料、手续齐全,又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核,并与银行签完贷款合同,前几天却得到售楼部通知称,不能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限价房。”8月27日,市民潘先生投诉说。 潘先生介绍,他是龙凤首缘一期的申购者,去年获得选房资格。按南宁市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他利用每个月所交的公积金办理按揭,最高只能贷20万元,另有5.2万元需要办商业贷款。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有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揭贷款支付。而且,当初办理南宁市公积金组合贷款,也是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申请办理的。 李女士和潘先生遭遇的情况差不多,她说:“8月24日下午,我接到龙凤首缘售楼部电话,说不能使用南宁市公积金组合贷款。解决的方案是,要么提高首付款,要么全部转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贷款全部转为商业贷款。” 李女士算了一笔账:她的南宁市公积金组合贷款共25.2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20万元,商业贷款5.2万元,前者贷款的年利率为4.5%,后者为6.55%;假如全部转为商业贷款,每个月还贷比组合贷款多了约370元,相差太大了。 “好不容易和银行签完贷款合同,售楼部打个电话就通知我说办不了组合贷款,这不是在忽悠人嘛。”潘先生说,如果不按开发商说的办,本月就到了约定签合同放款时间,过期就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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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房地产信息网是太原市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太原市房地产新闻以及太原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长太原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太原市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基本情况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房地产业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49年。在2001年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市政府对我局的职能做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现在承担的职能共14项,主要有房地产行业的宏观管理、房屋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旧城改造开发建设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建设、房地产业的计划统计工作、引进外资、技术合作等。  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55名,在职职工平均年龄40岁,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49名。共有内设机构16个,其中职能处室11个,分别是: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房屋管理处、住宅开发处、拆迁安置处、物业管理处、房改处、资金管理处、房地产市场处、计划统计处和人事教育处。另有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房地局,太原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挂牌在我局房屋管理处,太原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太原市解困住宅办公室挂牌在我局住宅开发处,太原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挂牌在我局拆迁安置处;局机关设置党群组织3个,分别是:局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另设有纪检监察室,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局系统共有职工3046人,其中离退休人员 1036人。共有局属企事业单位19个,分别是:房产经营公司、太原市住宅开发修建公司、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太原市房地产材料供应公司、非住宅房产管理处、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太原市安居房发展中心、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太原市解困住宅合作社、太原市房屋拆迁中心、房地产监察大队、房改住房评审事务所、住宅设计室、太原市住宅置业担保公司、住宅管道维修所、局劳动服务公司、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另外,住宅开发修建公司和房产经营公司下设8个房管所,负责各自管区内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按照市委的安排,房地局设立党组,现有直属党组织43个,其中党组1个,党委3个,党总支2个,党支部37个,共有党员636人。  房地大厦是为建立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市政府和我局投资7000多万元,共同建造的具有房地产综合服务功能的办公大楼。占地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集交易、查档、确权办证、法律、中介、金融服务、办公为一体,是目前我市居民办理售房、购房、换房、租房等业务的中心。  太原市房地局成立50多年来,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制度和分配模式,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租金改革、租赁保证金、公房出售、上市交易等住宅商品化两个阶段,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旧城改造、直管公房管理维修、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管理、法制建设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局属各单位先后荣获全国房地产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房地产市场管理达标标兵单位、全国产权产籍管理标兵单位、全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省建设厅、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和优胜单位,房地产交易所连续两年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局机关以及局属12个单位连续多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单位等。太原市房地局行政执法职责(一)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0、《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1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1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16、《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1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2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2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2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27、《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8、《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9、《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0、《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1、《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5、《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6、《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二、行政执法共同依据  三、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专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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