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定制的商品由于是按照顾客要求专门设计制作,若无正当理由,产品经过拆包装、组装、拆卸、打包等环节后再退回商家,该商品基本不能二次销售了,商家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定制的家具等商品,仅因“不喜欢”等不正当理由,不支持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