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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办公家具标准
1.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分类:家具、用具等与通用设备怎么区分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其中:专业设备和通用设备包括一、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文化办 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 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 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 括 :(一)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 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 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二)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 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多工广播、立 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三)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 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五)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 等。(六)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 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七)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如殡仪火化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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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标准是衡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资产配置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一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制定。财政部门根据掌握的行政事业资产统计信息,在分析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可以标准化配置的资产,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制定本地区该类资产配置的数量及价值标准。
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及绩效考评情况制定。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置标准。
三是按投人产出原则,对资产的成 本效益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标准。四是参考国际惯例和行 业标准制定。
目前可参照执行的标准主要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 5号)、《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 293 号)、《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 22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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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4.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定制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规定我区资产配置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我区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部门编制预算、预算审核、执行预算提供相关依据。该标准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临时性机构。
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装修、办公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未列入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按照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未列入配置范围的其他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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