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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具规定不同意调换退货折旧费 关于商场退换货政策的国家法律支持
一,商场有没有权利不提供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服务,如果必须提供或不必要提供,有没有法律支持?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明确规定。
二,如果商场有提供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服务,能不能对其中的特价商品不提供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声明,或已经写明不退不换的商品,此条款为无效条款。
三,如果商场没有提供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服务,也没声明可以补差价,消费者能不能强制要求进行补差价,如果可以或不行,有没有法律支持?
关于退称货的情况,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法律规定而行,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
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名称整机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 11 3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象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摄象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0.1%
收录机(含音响)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电子琴(37键(含)以上) 1 无 0.05%
家用电冰箱(含冰柜)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疑冷器、毛细管 0.05%
洗衣机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 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吸尘器 1 3 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 无 0.05%
钟表(50元以上) 1 无 0.05%
摩托车 见备注 发动机 0.2%
备注: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
关于服装的退、换的问题,法律上有规定吗?
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参考资料:
一个产品标准执行号会更换吗?多久更换一次 ?具体是那个部门在更换的?
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对家具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其《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采取措施,保持其销售家具产品的质量;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负责符合本规定产品的维修、调换、退货;
家具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当柜台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双方因故中止租赁合同时,其三包责任由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
第六条
生产者、供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产品质量符合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明示产品主体材质,明示产品标准;
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家具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成套家具在90日内,单件或部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按全套家具退货,如消费者同意(自愿)也可单件或部分退货。
第九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样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单件家具发生两次严重质量问题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无同样型号、规格、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消费者的有效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家具,销售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家具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家具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包有效凭证与产品规格、型号、式样不符或私自涂改三包有效凭证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按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要是南京的,可以直接去月星家具城,在一楼有这个咨询处
谢谢你的回答 我需要的是食品类的标准执行号 谢谢
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换到底是不是无条件的怎么还是鉴定来鉴定去的!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电器三包问题
1、三包有效期指的是保修的有效期,家用电器一般是自购货之日起一年时间时间内。企业承诺高于一年的按照企业承诺的期限计算。
2、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如果商家不予以退货,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局12315提起申诉。工商局12315可以帮助你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商家只肯维修,但是却又修不好又不予以退货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工商局还可以依据《消法》对该行为予以处罚。
3、如果商家肯退货,还分两种情形:(1)、消费者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商家没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退还其他产品,只能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2)商家有该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只要求退货。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因退货涉及到一个折旧费。折旧费按天计算,即:折旧费=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天数=自购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维修时间)
鞋类三包政策
不可以的,因为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了,超过了三包期限。不过只是超一点点的话,可以试着跟店家商量一下换鞋。
鞋类三包政策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但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1、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2、包换:
(1)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a.左右脚不配双。
b.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2)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a.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b.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c.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3、包退:
(1)属包换原因(1)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扩展资料:
具体三包细则: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3、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5、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10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6、“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7、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8、“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9、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服饰三包法细则
服装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
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扩展资料: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 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 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 理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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