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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如何稳定队伍留住人 如何稳定员工队伍

家具厂如何稳定队伍留住人

如何检查实木家具稳定性和安全性?

观察有无抽屉或门框倾斜现象,有无榫头眼位歪扭或眼孔过大、榫头不严等工艺水平低造成的部位歪斜。

木质家具要具备安全性和稳定性能,当把两个柜门打开90度后,用手向前轻拉,柜体不能自动向前倾翻;书柜门的玻璃要经磨边处理;穿衣镜和梳妆台要安装后背板,压条应把玻璃面固定。

家具个别的部位(例如腿脚、抽屉、柜门或支架等)必须承托力够。

你应该轻推家具的上角或坐在一边,试试家具是否牢固。

公司怎么能留住员工,求解???

有人说“管理无原理”,这话多少有点儿道理——管理学的所涉确是错综复杂、包罗万象。

但从一定意义上说,管理学似乎又只有一个原理,那就是“育人”。

育人要育心。

对员工进行“心”的教育,是企业育人的起点,也是员工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企业无法推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员工和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途径。

相反,如果员工的“心灵”和“人品”存在问题,企业就不能开发和制造出安全优质的产品;如果员工中存在懒惰、消极、散漫等不良情绪,就会给企业、甚至给社会带来许多麻烦。

我们企业缺少的就是这个“育心”环节,如果我们加强培训,激活他们内在的活力,设定目标,目标不要设得那么大,在前期目标将要实现时又能看到新一轮目标规划,把他们永远放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感到有趣、存在感、自豪感。

再加上中高层的温情主义的管理模式使企业步入1 情感留人 2 事业留人 3 态度留人。

办公家具企业为何那么难留住人才?

顾客进来置之不理是不行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打招呼,“欢迎光临,有什么可以效劳的?”如果顾客说随便看看,你可以微笑点头走开,然后不时关注他一下,如果他有问题回投来寻求帮助的目光,你就可以及时上前解答、推销了。

很多顾客可能会说我想买个什么什么,你就可以把他带到相应的家具摆放区,顺理成章为他介绍,了解他的需要,为他做合理推荐。

“诚于中”方能“形于外”,只要你站在客户的角度,想他所想,急他所急,而不是一心想着自己的销售业绩,相信你一定会收获自己的快乐和成功的。

卖家具用什么办法留住客人

面对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钢铁行业面临严峻形势和困难,对钢铁企业职工的思想带来新的影响,广大基层职工的思想出现新动向和新特点。

本文在开展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归纳了当前钢铁企业职工思想状况的动向和特点,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提出了在企业转型改革和去过剩产能过程中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家具销售人员怎么才能最快留住客户?

正如目前江苏电信对原来的劳务工就采取的委托代理的经营方式一样,你朋友的公司和工人签订这种加工承揽合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那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方加工成你需要的产品。

好处嘛,自然多多--没有劳动关系约束,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不需要交纳住房公积金。

可以较随意地控制直至解除承揽合同。

弊端嘛,首先不知道工人们干不干;其次,恐怕双方合作的稳定性有问题。

再其他,目前还没有考虑出来。

另外声明这种合同性质就已经不是承包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了。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给定作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以下是《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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