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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良乡板式家具厂转让?

房山良乡板式家具厂转让?

北京房山区良乡上门安装家具

阎村桥那附近最近的就是苏庄市场了,过了高速桥走不了十分钟就是了,如果你要到安庄,那可就太远了,当然如果苏庄没有你需要的,安庄就在过了高速桥一直走,到北潞园红绿灯处左转,再直行,过一个超长的桥到固村(底下是高速路,左边就是北潞园小区),固村加油站再过去就是安庄旧货市场了,下午有时间你可以去看看,那会儿有晚市的.

房山良乡浩天家具城的地址

房山区良乡盛通建材城地址良乡昊天假日酒店西侧,交通路线:京石高速公路良乡出口下,向前行至第二个红绿灯路口右拐即到。

乘车:天桥(或六里桥)乘坐917路在良乡北关下车即到。

房山大南郊汽配城:地址:房山区阎村,交通路线:乘坐917路在阎村站下即到,自驾车走京石高速公路在阎村出口下即可看到。

去良乡古塔家具城地铁哪站下车

展开全部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 → 地铁9号线 → 房山线,全程约43.6公里 1、从北京市步行约810米,到达王府井站 2、乘坐地铁1号线,经过7站, 到达军事博物馆站 3、步行约270米,换乘地铁9号线 4、乘坐地铁9号线,经过9站, 到达郭公庄站 5、乘坐房山线,经过9站, 到达良乡南关站 6、步行约1.8公里,到达北京市古塔家具中心...

公司转让内部转让条件是什么? 爱问知识人

展开全部 公司持有的房产转让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什么是旧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增值税的规定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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