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
家具买卖合同纠纷
家具买卖协议纠纷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
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家具买卖合同,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要约定最迟
买家具后发现家具不合意或者家具有问题,作为消费者该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一、发生纠纷后一定要态度积极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解决纠纷是否采取了一个积极的态度很关键。
有的消费者在向经营者反映了问题后,就不闻不问了,只等着经营者来解决。
我觉得这样做还是不够的。
除了反映问题以外,消费者还要坚持通过打电话或上门的方式,督促经营者及时解决问题。
要给经营者一个意识,你很关注这件事,而且态度很明确、坚决,这样他们才会真正重视纠纷,不敢随意糊弄你。
而且,消费者还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一些带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如选择退货、换货、修理或者是少交钱等等。
有些消费者对如何解决问题没有自己的意见,这样就只能去讨论经营者提出的方案,在人家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会使自己在谈判中陷于被动。
二、先要尽可能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买东西发生纠纷,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必为此有什么心理负担,也不必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定是经营者在专门跟自己作对,更不要觉得这世界上就数自己最倒霉。
即便是自动化流水线上生产的东西,也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总会有个别产品是残次品,否则工厂就没必要设置质检员岗位了,是不是?何况是生产家具呢?有很多家具还要按照您提供的尺寸、要求进行定制生产,误差、疏漏以及工人的理解错误都在所难免。
发现问题,咱们想办法解决就是了,没必要先把自己搞的心态失衡。
我遇到过一些消费者,情绪非常冲动,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就非要狠狠惩罚经营者不可,使自己钻进了牛角尖,也容易失去理智思考问题和妥善解决问题的机会,结果对自己也不是很有利。
我这么讲不是要为经营者开脱,只是建议大家能尽可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解决纠纷的氛围,毕竟“买卖不成人意在”嘛,只要不是恶意欺诈消费者,很多事情都好商量,总比一下子先搞成仇人要好。
还是得记住那句话:“冲动是魔鬼”。
三、有问题先找卖家具的商户,不成再找市场有了纠纷,建议消费者先找卖给自己家具的商户。
因为商户最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解决起来最为顺畅;从法律上讲商户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他也得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消费者再去商户所在市场的投诉或售后部门。
之所以让大家后找市场,是因为有很多问题通过双方协商就可以解决,一下子直接找到市场难免有小题大做之嫌,市场也得把商户找来解决,而且会使消费者与商户间原本良好的交易关系发生变化。
现在各市场基本都会在家具合同上盖章,而且新版的家具合同还有专门的家具市场联。
其实从合同本身角度讲,消费者和商户在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这份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市场在合同上盖不盖章对合同本身没任何影响,不能说因为市场没盖章这份合同就没有效力。
但考虑到市场对商户能起到督促和约束的作用,让市场盖个章,存份合同,对加强对商户经营活动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有好处,所以新版合同里专门预留了市场主办单位盖章的位置,并规定市场要留一份合同。
这样设计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大的市场都有先行赔付制度,有问题市场先赔:但前提是确属商户责任的,并且往往要求合同确有市场盖章的。
这就是说,如果家具合同上没有市场盖章,虽然合同仍然有效,但市场会认为这是场外交易,与市场无关,从而拒绝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一定要重视。
根据市场不同,先行赔付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大家也要留意相应内容。
最好是逛市场时到总服务台要一份市场的规章制度,以备不时之需。
对消费者而言,市场是个双保险。
不过讲句实话,市场虽然对商户有管理的职能,但也有对商户服务的职能,因为市场是收了商户钱的。
所以在调解纠纷时,虽然会对商户有所制约,但也不排除放水的可能。
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有个清醒的认识。
对于自己认为是根本性的问题、重要权益的问题,还是尽可能坚持原则为好。
四、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如果纠纷在市场主办单位那里得不到合理解决的话,您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每个市场里都应当公布了市场所在地的管片消协电话,您在电话里跟消协的同志联系上后,就可以到附近的消协办公点详细反映情况;如果消协的同志走得开的话,人家也可能到市场来直接解决问题。
如果您实在没找到附近消协的电话,还可以拨打96315,由接线员在电话里受理投诉后派转给具体负责人员。
当然,这样会麻烦一点。
除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您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局投诉,或拨打12365向质监局投诉。
这些行政机关都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他们会按规定处理您的投诉。
说到投诉,您一定要有个心理准备:这些单位对您的投诉只能进行调解,就是说在他们的居中主持下,由双方自行达成一个解决方案。
虽说是调解不能搞成强制,但好在能有个权威部门给评评理,经营者要是理亏的话,说话的调门自然会低下不少,达成解决方案的可能自然也会增加。
另外您如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就不能要求太高,那会增加调解的难度,导致调解失败。
比如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2、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3、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4、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
家居合同纠纷有哪些热点
您好:家居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热点:1、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将其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经营者没有兑现承诺时,导致消费者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4年,消费者王某在某大型建材卖场购买了三扇实木门,经营者向其介绍该木门材质为“金丝柚木”(行业名,规范名为巴新埃梅木),消费者误以为“金丝柚木”与“柚木”没有差别,就和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
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金丝柚木”与“柚木”有所不同,就以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往往只填写商品规格、数量、价格,很少填写商品商标、质量等级等其它内容,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销售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
案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瓷砖店购买一批瓷砖,在和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经营者没有填写商品品牌、商标等内容,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瓷砖品牌与原购买品牌不一致,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安装瓷砖的品牌。
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4、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定金,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5、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长期未提货,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
如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2012年,消费者在某家居专卖店购买两张藤椅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一直未提货,2014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交付藤椅时发现该家居专卖店2013年已不再经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知道其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消费提示:1、消费者在签订家居买卖合同时,优先选择市场口碑较好的品牌或商家,详尽了解所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2、涉及材料、质保、安装等问题,以及导购员的口头促销或服务承诺,最好详细地写在合同上;3、在定制类产品中,消费者最好签字确认并保留设计图纸、材料样本等,以便验收时进行对比。
4、消费者应向销售人员索取购物票证并妥善保存,如遇消费侵害可直接联系卖场消费维权服务站或致电12315进行申诉举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有以下: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
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
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
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结合房屋本身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或者硬件软件进行分析,而且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自己权益方面的保障。
比如上文为了避免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就为大家从专业的板块举例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责任的划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的了解,以便于避免额外的麻烦或者困扰。
猜你喜欢
- 最近发表
-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