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4月29日电 (王艳龙)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29日通报“猎杀野生大熊猫”案:被告人王文林、王文才等9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到1年不等刑期。
2014年12月31日,昭通市水富县森林公安局太平镇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后,在水富县太平镇吴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熊肉8.5公斤及一批冰冻的野生动物死体,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当日,水富县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5年2月3日,云南省濒科委鉴定中心通过DNA鉴定,查获的疑似熊肉制品来源为大熊猫。
随后,王文林等人被捕归案,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水富县法院提起公诉,水富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对王文林、王文才等9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以及被告人王文林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文林犯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王文才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李克全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王彬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吴基超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杜锡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秦祖根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王正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吴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水富法院表示,据历史记载,案发地从未有过大熊猫的足迹,王氏兄弟碰上大熊猫,并进行猎捕、出售纯属偶然,其与一般因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有所不同,进而体现出主观恶性不大,且二人又属于当地的苗族居民,虽法律禁止,但仍有少数民族居民保存着打猎习惯,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都是审判工作必须要思量的。其二即买卖和食用。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前者目的在于牟利,后者目的在于满足口福,虽然这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究其原由,二者又有本质上的区别,故在量刑处罚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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