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城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基酒供应业务、基酒价格调整、基酒赊销、白酒外包装材料采购、货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18.76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受贿所得赃款已追缴1398.7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配合追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院遂对被告人张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两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城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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